来源:“中国教育督导“ 微信公众号
作者:上海市彭浦初级中学 程核红
9月1日,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《教育督导问责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共计六章二十九条,分为总则、问责情形、问责方式、问责程序、组织实施、附则六大内容,对教育督导工作中涉及的什么情况下问责、如何问责、如何组织实施问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通过对《办法》的学习,总结了几点思考与体会:
1、教育督导向纵深推进的需要
2020年2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《意见》提及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,这其中包括要“完善报告制度、规范反馈制度、强化整改制度、健全复查制度、落实激励制度、严肃约谈制度、建立通报制度、压实问责制度”等内容。而此次《办法》,则是对这些方面做了深入推进和明确规定。如在问责方式中,对被督导单位、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、督学、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都作出明确的要求与规定,对实际操作层面更有针对性,更具指导意义。
2、教育政策有效实施的保障
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双减”)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“双减”背景下,学校教育需归于本位,家长、社会需有理性的认识,各司其职,承担各自的责任才有利于“双减”工作的落实。“双减”的落地,需要学校、社会、家庭三管齐下,完善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协同机制,才能使孩子们遵循成长规律,顺其自然,健康成长。减轻校内作业负担、减轻校外培训负担,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如何从源头上治理培训乱像、治理培训需求,一定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。而督导队伍作为一支有效的监管力量,在“双减”政策的落实中,作用不容小觑,《办法》就是使政策逐步得以落地的配套与保障。
3、教育行为的科学引导与监督
《意见》“确立改革目标与方向、正视问题,思考问题、解决问题”的思路和对策,理顺相关体制、机制问题对于走好教育督导现在与未来之路意义深远;同时,健全教育督导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,才能使督导的实效性进一步发挥出来,做到“有章可循、有法可依”,才能使督导“长牙齿”更有劲、更有力。而这次的《办法》,就体现“有章可循、有责可究、有法可依”的原则,可使“引导、监督、处置、整改”的作用更加彰显。
4、教育督导权威性的有力凸显
教育督导要“长牙齿”,要有影响、有实效,除了体制机制的完善、细节管理的优化、更需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,这样的教育督导才会更有影响力与震慑力。而且这样的影响力与震慑力不只是单向对外的,《办法》中也提及对督学与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:如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取消资格、组织处理、处分等条款。因此它也是对内发力的,这种双向发力对于督学、督导本身而言带来考验与挑战。如何更好地行使权力与职责,如何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与引导更加考量着督学的专业素养、专业能力与专业水平。因此,对于督学而言需加强学习,使我们“督”与“导”的能力进一步提升,从而真正提高对教育督导的认识,重视督导、理解督导、敬畏督导!
让教育督导真正“长牙齿”,有赖于督导队伍自身的提升、有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、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规范执行、有赖于社会、学校的多方协同,《办法》使我们看到前行的目标与方向,使我们看到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愿景与希望!